2020年12月24日,由兰坪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马某某、陈某某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包庇罪一案在兰坪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该案系兰坪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在无血液鉴定意见的情况下,着重审查间接证据间的关联性,并形成铁证提起公诉危险驾驶罪。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通过严格审查案件事实及证据,加大对“漏罪”追诉力度,成功追诉车主马某某包庇罪,驾驶人陆某某妨害作证罪。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将其车车钥匙交给一同饮酒的无驾驶资格的被告人陆某某,陆某某醉酒后载着马某某驾驶该车,从兰坪县某KTV驶出,行驶至交叉口处时,被李某某驾驶的普通客车追尾,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案发后,在陆某某授意下,马某某在车内与陆某某调换位置实施了顶包行为,致使陆某某血样未及时提取,严重干扰了司法活动。经兰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李某某担事故全部责任,陆某某无责任。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325.68mg/100ml。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陆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指使马某某作伪证并为其顶包;被告人马某某明知其饮酒且无驾驶资格仍将机动车交给陆某某驾驶,并为其作假证明包庇,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两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属从犯;以妨害作证罪追究陆某某的刑事责任,数罪并罚,最终两人自愿认罪认罚。
兰坪县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以妨害作证罪判处拘役4个月。数罪并罚建议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以包庇罪判处拘役4个月。数罪并罚建议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