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推进司法责任体系建设”为主题发布第二批全国检察机关检察改革典型案例。典型案例共6件,集中反映各地检察机关针对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中的突出问题,推动明责定责、问责追责,完善执法司法责任体系的做法成效。
党的十九大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增强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巩固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快构建与“四大检察”布局相适应的司法责任体系,改革的集成效应、辐射效应、联动效应不断强化,司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获得感不断提升。为贯彻落实2021年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对执法司法责任体系改革和建设的有关部署,有序推动改革、鼓励创新,最高检提前组织相关部门对有关地方检察机关落实执法司法责任的改革经验进行总结评估,收集甄选了相关案例。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编选的案例聚焦“推进司法责任体系建设”,认真考量了定责、明责、督责、考责、追责等重点环节,充分体现了强化政治责任、细化办案责任、实化监管责任、优化层级责任等四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强化政治责任。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明确提出,要把旗帜鲜明讲政治贯彻到执法司法全过程各方面,实现政治效果和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最高检领导也反复强调,要真正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法治工作是政治性很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很强的政治工作”领会透、落实好。各级检察机关自觉用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深化司法检察理念变革,坚持讲政治与抓业务有机统一,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和政治执行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用检察办案增加民生福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江苏检察机关强化政治责任,以三个明晰、三个重点、三个保障,进一步细化检察机关司法办案责任体系,做到放权与监督相结合、制度与科技相结合、惩处与预防相结合,实现检察权运行管理全方位、立体式、信息化。
二是细化办案责任。构建司法责任体系,必须首先明责定责,准确界定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不同人员职责权限,确保执法司法有章可循,严格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重点是要坚持领导干部入额必办案、办案必负责的原则,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云南省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带头办案、完整办案、亲自办案的要求,着力健全工作制度,强化责任担当,持续压实领导干部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责任,在亲自办案中发现深层次问题,推进司法责任体系建设。黑龙江省检察机关聚焦规范与压实领导干部带头办案责任的要求,将业务工作作为检察长考评的重点内容,探索建立区别于普通员额检察官考评制度的市级院检察长考评规则,更好地发挥领导带头办案的示范引领作用。
三是实化监管责任。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放权不代表“放任”。只有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机制,才能最大限度避免腐败案、防止冤错案、减少瑕疵案。广州市南沙区检察院结合司法实践数据分析,构建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机制,规范羁押措施裁量权,对落实司法责任、强化司法人权保障、降低审查羁押率具有重要意义。甘肃省天水市检察院紧抓司法责任制落实的关键环节,探索检察官办案瑕疵累计积分处置制度,为检察官办案质量评价和管理提供了可量化、易操作的制度样本,进一步深化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四是优化层级责任。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院的领导,有利于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提升检察监督公信力,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坚持强基导向,强化对基层院的领导和指导,更是当前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环节。天津市检察院对原有层级化评价体系进行重构,坚持主观评价与客观评价、检察业务与检察管理、静态考评与动态监测三个维度的融合,构建了与检察官业绩考评体系各有侧重、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综合评价体系,使得原有基层院考核体系的弊端和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在落实司法责任制、提升法律监督能力和监督效果上发挥了“风向标”“指挥棒”作用,增强了上下层级监督指导责任落实力度,提升了检察工作整体质效。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继续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精神,以明责定责、问责追责为着力点,以担责尽责、忠诚履责为落脚点,加快构建权责清晰、权责统一、监管有效、保障有力的司法责任体系,进一步提升检察工作质效和公信力,以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